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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港口檢驗場業務處理辦法 第10條

商品進出場改裝調製燻蒸消毒之搬運工作,於每年度開始前由檢驗分局招 法人團體代辦,其方式係以代辦費用公開投標比價決定之,並由得標單位 與檢驗分局簽訂契約承辦搬運工作,其搬運費用由檢驗分局代收代付,但 代辦績效良好及其代辦費用合理者,得經雙方協議續約,每次一年不得超 過三次。 燻蒸消毒之藥品材料費用,搬運費用、管理費及其他有關之費用,依商品 檢驗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均由報驗人負擔,至於燻蒸消毒之藥品材料應由報 驗人自備檢驗分局指定之品質為原則,若市面上購買不到時,得申請檢驗 分局代辦,其代辦之藥品材料費用,由報驗人按實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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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