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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港口檢驗場業務處理辦法 第2條

應施檢驗 (疫) 之商品,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運送港口檢驗場處理: 一、在檢驗 (疫) 技術上認有由檢驗人員監督改裝調製燻蒸消毒之必要者 。 二、經檢驗 (疫) 後認須再行改裝調製燻蒸消毒者。 三、業者自願申請運至港口檢驗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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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