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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港口檢驗場業務處理辦法 第5條

檢驗場管理人員根據進場通知單,點清商品數量無誤後,發給出場提單, (格式附件四) 交給報驗申請人以作提貨之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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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