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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港口檢驗場業務處理辦法 第4條

商品運達檢驗場時,應向檢驗分局請發「進場通知單」 (格式附件三) 以 憑辦理進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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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