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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港口檢驗場業務處理辦法 第7條

進場商品由報驗人自行辦理保險,在處理前後並應自行加封。但檢驗分局 為預防災害或其他臨時事件得不通知報驗人而為緊急處理。 其因天災人禍及其他不可抗力之損害,或報驗人加封之原裝貨物發生品質 變壞殘破、缺短等情事,以及夾帶管制或違禁物品為主管機關查扣沒收者 ,檢驗分局概不負任何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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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