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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港口檢驗場業務處理辦法
› 第8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港口檢驗場業務處理辦法 第8條
進場處理之商品經處理後,由檢驗分局核發處理完竣通知單,並由報驗人 持通知單繳清管理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換領出貨提單辦理提貨出場。 報驗人收到前項通知後應於三日內辦理提貨手續提貨出場。 逾期未提貨出場之商品,檢驗分局為應檢驗場處理檢驗 (疫) 業務需要得 將已處理完竣之商品逕移適當場所,其所需搬運、保管費用,由報驗人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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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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