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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會計室設主任一人承分局長之命,兼受上級會計機構之指揮監督,綜理室 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會計人員之職位分類、任免、遷調、考核擬議事項。 二、關於歲入 (出) 概算、預算之彙編及分月預算決算書表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會計統計業務之策劃推進及制度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四、關於預算執行之審核、控制及登記事項。 五、關於預算追加 (減) 及流用之擬議,彙編事項。 六、關於歲入 (出) 預算資料之蒐集,調查及預算執行配合計畫進度情形 之查核、擬議事項。 七、關於各種收支憑證之審核與登記及會計憑證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之研究建議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擬議事項。 九、關於現金、財產、物料之查核事項。 十、關於營繕工程、財物購置、變賣、移轉之查核、一定金額之監標、監 驗事項。 十一、關於會計簿籍之登記、結算、整理與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二、關於會計簿籍、憑證、報表及資料之整理保管事項。 十三、關於統計資料調查、蒐集整理、分析、保管及報表編製、圖表設計 、繪製事項。 十四、關於會計、統計工作計畫、報告及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上級 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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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