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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26條

值日人員之職權如左: 一、處理辦公時間外臨時事件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指揮監督值勤工友。 三、夜間督導工友注意各辦公處所門窗鎖閉及息滅燈火。 四、預防火災、風災、盜竊事件,晚間至少巡視辦公區域內兩次,以策安 全。 五、督導環境衛生清潔及辦公時間外加班查記事項。 六、訪客聯絡或指引事項。 七、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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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