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 第27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27條

值日人員於右列職權範圍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事後再呈報或通報,如有 非職權所及者,應視情節輕重緩急分別報告有關主管處理或機關首長核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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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