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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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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