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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第1條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簡化處理業務手續,增進行政效率,將有關臺 灣地區之部分業務,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 (市) 政府辦理,特訂定 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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