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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係指由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 (市) 政府,依照有關法 令,代為核發本部執照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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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