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 第10條

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 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