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 第9條

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辦理業務所收規費,應按月造冊連同收據副聯彙繳本部轉解國庫 ,但得專案報請核撥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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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