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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第10條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依
第四條
第二款規定推動產業升級之振興措施如下: 一、運用既有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及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之機制,擴大補助受影響產業或事業之家數或金額,結合相關公、協會,協助受影響產業或事業導入成熟技術、開發新技術或新產品,促成事業留用研發人員,並提升技術水準,蓄積成長動力。 二、補助受影響事業,進行既有技術紮根或導入新興科技,以留用既有研發人才,於一年期程快速開發產品、製程所需之相關應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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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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