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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頒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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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一、工業政策及法規擬訂事項。二、工業發展計畫擬訂事…第3條本局設七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檔案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七人,職位…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前項所需工作人…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第9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經建行政、工業行…第11條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第12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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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