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24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4條
第 四 章 資遣
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資遣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各機構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人員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給。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資遣」的其他條文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構得資遣人員: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
← 第23條
看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