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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29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9條
第 六 章 退離給與之加發與變更及約聘(僱)人員相關事項
曾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回原機構或本部。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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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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