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32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2條

第 六 章 退離給與之加發與變更及約聘(僱)人員相關事項
各機構約聘及約僱人員,其離職及給與有關事項依下列之規定: 一、定期契約期滿者,應即解聘僱,不發給任何離職給與。 二、不定期契約符合本辦法或勞基法退休條件者,得比照本辦法或依勞基法及勞退條例有關規定辦理退休。但約聘人員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三、因各機構原因提前解約者,得比照本辦法或依勞基法及勞退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但約聘人員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四、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比照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五、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者,比照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六、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者,比照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治療或補償。
AI 白話解釋

「退離給與之加發與變更及約聘(僱)人員相關」的其他條文

第28條各機構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適用勞基法與選擇…第29條曾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第30條各機構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第31條各機構派用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
← 第31條看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