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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3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基數,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各機構人員在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機構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
第21條
各機構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須治療者,應至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為合格之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前項人…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人員,指各機構支領薪給之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 第2條
看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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