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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16條

各機構出納部門執行收款時,其須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者,應即填發 ;付款時,其須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者,應向領款人索取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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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