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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17條

各機構出納部門對於付款不得故意稽延;如無正當理由,自收到付款憑證 至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為期不得超過一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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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