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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18條

各機構出納部門對於付款除員工之薪工、旅費、借支及對外小額款外,以 票據支付者,應開發抬頭劃線支票;以匯款方式支付者,應將受款人之銀 行帳號、戶名載於支出傳票以憑執行。 前項以票據或匯款支付者,受款人應與原約定對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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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