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 第18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18條
各機構出納部門對於付款除員工之薪工、旅費、借支及對外小額款外,以 票據支付者,應開發抬頭劃線支票;以匯款方式支付者,應將受款人之銀 行帳號、戶名載於支出傳票以憑執行。 前項以票據或匯款支付者,受款人應與原約定對象相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