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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19條

出納部門收入之票據,經銀行交換入戶者,方得視為收訖;開出之票據, 如尚未交付受款人者,不得視為付訖。 前項收入之票據發生退票時,應由出納部門根據銀行退票理由單通知經辦 部門向債務人催收,並通知會計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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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