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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20條

出納部門對未執行之收支傳票,凡自辦收付業務者屆滿一週或委託金融機 構代理收付業務者屆滿兩週時,應加強催辦;超過一個月尚無法執行收付 時,應通知經辦部門及會計部門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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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