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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21條

出納部門將付款票據層送各級主管簽名或蓋章時,應檢附相關之支出傳票 ,並於傳票上註明銀行存款帳號、票據號碼及支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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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