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 第22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22條

各機構之銀行帳戶間調撥均應以書面為之,經授權主管核准後,通知會計 部門編製記帳憑證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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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