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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23條

各機構出納部門對各項有價證券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執行收付;如因情 形特殊,先由出納部門根據相關文件暫行收付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會計部 門補編記帳憑證,並據以執行。記帳憑證經執行收付後,收付有價證券人 員及主辦出納人員,應於記帳憑證上簽章以示收訖或付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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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