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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24條

各機構出納部門收到各項有價證券,以存放銀行保險箱保管為原則;出納 業務委託銀行代理者,有價證券之收付得併洽代理銀行代辦。 前項銀行保險箱開啟之印鑑,準用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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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