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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25條

各機構因業務關係收受票據,應切實查明出票人或交付人之信譽,收受遠 期票據應取得充分可靠之保證;其因情況特殊無法取得保證者,應報請總 經理或其授權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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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