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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26條

各機構出納部門應隨時注意各項有價證券到期日期,按期兌取本息後,即 以書面通知會計部門編製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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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