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 第32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32條

各機構辦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及保管人員,應遵守左列各款規 定: 一、應由編制內正式人員充任,不得由臨時人員辦理。 二、不得兼任福利、工會等機構有關會計及財務等職務。 三、不得對外作有關財務上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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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