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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33條

各機構經營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之責,如因疏忽職守 而致各該機構蒙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如有挪用或侵占公款等不法情 事時,除追保賠償外,並應依法究辦。 前項有關人員其直接主管未善盡監督之責者,應受連帶處分;如有隱匿不 報情事,除加重處分外,並應追究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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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