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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34條

各機構委託銀行代理出納事務者,除簽訂代理契約外,應視需要訂定處理 程序,報經總經理核准後施行之;其分支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代辦收付契約 ,應報經總管理處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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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