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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35條

各機構應依據本準則規定,參酌其個別實際情形,自行訂定實施要點,報 經該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中所訂之主管核准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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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