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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6條

各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與保管事務,得委託國內之商業銀行 、專業銀行或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之分行代理;如須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 理時,應報經本部核轉財政部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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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