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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7條

各機構之現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額之庫存現金、週轉金及第九條各 項用途外,均應存入國內之商業銀行、專業銀行或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之 分行;如須存放其他金融機構時,應報經本部核轉財政部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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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