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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8條

各機構之各項收入新台幣部分應存入國內之商業銀行、專業銀行或外國銀 行在我國境內之分行,外幣部分應結售或存入中央銀行或其指定辦理外匯 業務之銀行;其因業務需要有酌量保留或轉存其他銀行之必要者,應報經 本部核轉中央銀行同意後辦理。 各機構之有價證券應由總機構集中管理。但如屬擔保性質或地方政府發行 之有價證券,得由總機構授權所屬分支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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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