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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第6條

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員工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未經功過抵銷者,不予表彰。 但受記大過處分後五年以內,未再受任何處分而合於第三條之規定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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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