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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 第7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第7條
合於
第三條
第四條
規定服務滿一定期限之員工得由各機構於期滿後依左列 方式表彰之: (一) 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之員工發給獎狀。 (二) 連續服務滿廿年者發給銅質獎章並發給二個月薪 (工) 津之獎金。 (三) 連續服務滿廿五年者發給銀質獎章並發給二個月薪 (工) 津之獎金 。 (四) 連續服務滿三十年者發給金質獎章並發給三個月薪 (工) 津之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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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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