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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第7條

合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服務滿一定期限之員工得由各機構於期滿後依左列 方式表彰之: (一) 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之員工發給獎狀。 (二) 連續服務滿廿年者發給銅質獎章並發給二個月薪 (工) 津之獎金。 (三) 連續服務滿廿五年者發給銀質獎章並發給二個月薪 (工) 津之獎金 。 (四) 連續服務滿三十年者發給金質獎章並發給三個月薪 (工) 津之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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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