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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表彰員工久任辦法 第8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獎金,在未實施職位分類之單位,以本薪 (或工資) 生 活補助費及職務加給三項為限,其已實施職位分類之單位,照職位分類待 遇 (不包括食米差額) 七折計算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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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