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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第10條

獎金發給對象,以從事各該項工作由於個人或群體本身努力而產生績效確 有貢獻者為限。 績效之產生由群體共同努力而獲致者,應就其個別貢獻與努力之程度,分 等發給獎金,並就群體中各職位職責之輕重預定積點,作為分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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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