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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 第11條
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第11條
各機構因實施本辦法所發之獎金准予作正式開支。除資本支出之工程提前 趕工完成,其獎金在該工程資本支出預算節餘金額內列支外,其他各種獎 金原則上在相關科目之用人費用項下列帳。 各機構除資本支出之趕工獎金外,應預估全年獎金金額,在年度用人費預 算項下增列;用人費限額預算不敷支應時,得報准核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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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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