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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各機構各級主管人員對於激勵制度之實施,分別負有監督及考核之責,如 有捏造成果違背本辦法規定情事者,除追繳所發獎金或獎品、獎牌、獎狀 外,並按情節節輕重分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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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