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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第15條

各期獎金除本部授權者外,各機構應於期滿後詳細列明績效紀錄、應發獎 金數額、受獎人名冊及參加考核人員之努力與貢獻事實程度之評分、執行 成果檢討報告及修正建議等,報經本部核定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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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