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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左: 一、增加生產:在一定期間內保持原有品質,增加產銷量值者。以儘量採 用件工、獎工制度為原則。 二、節省燃料或減少損耗:在保持產品原有品質前提下,設法節省燃料或 減少用料損耗,以降低成本者。 三、研究或發明:工作人員個人或群體,對品種、產品或方法等有新發現 、新發明、新設計、新改革,而與機構利益有關並經採擇運用後確有 效益者。 四、趕工工程:重要或緊急工程計畫經努力趕工,提前完成確具功效者。 五、其他:如品質改進、減少事故或傷害、建議制度及有關榮譽等事項。 前項第五款在各機構職責範圍內者,由各機構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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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