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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第3條

激勵以發給獎金或獎品、獎牌、獎狀等方式行之。 獎金應基於各個獎金項目在一定期間內能超過其核定績效標準所產生之效 益中提成發給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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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