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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第4條

增加生產必須基於政策或實際需要。獎工制度或其他增產獎金,係工作人 員個人或群體於工作量超過規定標準時,予以獎勵;並應就現有生產條件 研訂績效標準、獎金起點、超量工作報酬等,以易於了解之計算方式研訂 設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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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