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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第6條

研究或發明獎勵之申請,以此項新發明、新發現、新設計、新改革經事業 機構之實際採用,於一定期間內獲有具體效果及重大貢獻者為限。獎勵之 申請,從實際採用起不得超過三年,每一項目均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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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