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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 第7條
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第7條
趕工工程所稱之重要或緊急工程,以左列各項為限: 一、本部指定或報准限期完成之重要緊急工程。 二、因重大災害及意外事故,必須加緊搶修之工程。 合於前項規定之各項工程,應於全部工程完成查驗合格後六個月內,由各 機構考核確具成效,方能提出發給趕工獎金之申請,每一工程均以一次為 限。但各項工程經核准延期後,再提早完工者,以不予給獎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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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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